3.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举报矿山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4.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并开展对事故多发地区的重点督导。
(七)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切实做好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矿山应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绘制有关实测图纸,并在矿山安全生产办公场所张贴;地下矿山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或聘用不少于2名以上矿山工程技术人员,每个采矿、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应编制作业规程,并向有关职工进行宣贯。
2.提高企业自身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习。规模较大的矿山,要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矿山救护队或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其中地下矿山必须要与矿山救护队签订)。矿山专、兼职救援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培训,能熟练使用相关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矿山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工培训教育,重点做好对新职工、转岗职工的培训教育,自己没有能力培训的,应当请外部力量帮助培训。地下矿山要选派人员参加采矿等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争取在三年内配备全职矿山工程技术人员。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10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43号)要求,整合区内采矿权的设置要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坚持一个采矿权设置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
2.深入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和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的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或取缔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九)进一步做好对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工程的安全监管
1.认真落实有关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的备案制度,督促非煤矿山有关工程项目做到“人员、制度、责任、管理”四到位,严肃查处“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