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发挥矿山安全技术专家在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应邀请专家审查为主,专家须在省局公布的专家库中选用。同时要提高专家的政策与职业道德水平,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培训;加强对专家工作的监管,发现不称职的专家,应及时停止使用或取消专家资格。
(四)进一步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1.要继续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法。对露天采石场进行相关许可审查时,继续把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作为必备条件,严禁采用药壶爆破方法,控制使用浅孔爆破。露天矿山须严格按《金属与非金属矿安全生产规程》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落实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要求。
2.提高爆破设计与施工水平,鼓励与支持专业爆破施工队伍依法进入矿山施工。
3.引导露天矿山使用机械装备进行二次破碎,限制二次爆破的使用。
4.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矿山的安全监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露天矿山企业应用视频系统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全面实施井下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鼓励有条件的地下矿山采用井下人员跟踪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全面推行在线监测系统。
5.督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与中国计量学院做好《矿山重大危险源尾矿库预警监测系统及示范工程》课题的研究工作。协调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对叶腊石矿、方解石矿等的开采技术进行研究,提高地下矿山开采技术水平。
(五)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1.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和帮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将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和考评达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条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3.积极培育从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专家队伍,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
(六)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1.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露天矿山要重点查处没有实施分台阶(分层)开采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掏底崩落开采行为;地下矿山要重点查处提升系统安全设施缺失、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等违章行为。
2.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监察工作,逐步开展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全面完成对提升系统和通风系统的检测检验工作,逐步落实其它关键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的检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