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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按照《2010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另行发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组织开展一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3.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抓好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无主尾矿库的监管主体,做好无主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依法闭库工作。
  (二)加强“三同时”制度落实和监管,严格源头管理,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1.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握新办矿山准入条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建设项目的联合踏勘,严格把握准入条件:一是矿山最小规模和开采年限必须符合省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二是矿山与周边居民、厂矿、电力线路、铁路及其它重要设施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露天矿山开采范围必须能形成正常开拓系统及满足台阶式开采的要求。
  2.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要求,充分发挥预评价的把关作用。矿产资源整合区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必须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前完成,其它矿山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执行。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联合踏勘和设立采矿权的依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应认真予以落实。同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质量要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报告,要及时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3.严格矿山开采设计与安全专篇(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设计或方案确定的采矿方法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矿山的实际,矿山的开拓系统必须满足采矿方法的正常实施,矿山设备的选型、安全设施的配置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4.严格把握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要督促有关中介机构做好矿山建设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矿山开拓系统、采矿方法、主要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设计及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应予以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工作
  1.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审查人员要充分掌握国家总局20号令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省局对各市的发证工作将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择时举办相关的培训班。
  2.在审查资料符合性的同时,要注重对矿山现场的审查。对换、发证矿山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到矿山现场进行抽查,发现评价报告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问题错评漏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进行处理,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以换、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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