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浙社建〔2010〕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根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和《
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城市社区正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会点、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对于满足广大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对于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努力开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要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社区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