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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0修正)


  第三十三条 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当场就票数相同的被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四条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3人的,应当在15日内就空缺的职位另行选举,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另行选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数,从前次选举时该类职位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3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如果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经依照本章规定程序进行两次选举,但由于收回的选票数未超过本村选民半数或者候选人未获得法定当选票数等原因,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仍少于3人或者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的,本村选举委员会应当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交前两次选举情况的文字、影像、录音等材料。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应当举行第三次选举。

  第三次选举依照本章规定进行,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收回选票数应当超过本村选民半数的规定,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在完成计票的当日或者次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封存保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认选举有效的当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确认选举有效的7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移交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强制移交。

  第三十八条 下列选举结果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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