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的方针。
第四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障必要的经费支出。
各级人民政府将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并将其实施情况作为对各地区、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其分管领导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具体措施,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禁毒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公安、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交通、民航、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的有关工作。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履行职责,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