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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引进企业总部的对象是: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本地现有企业在苏州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政策。
  着重引进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符合苏州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的其他领军企业等。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
  在大力引进新的总部企业的同时,鼓励本地现有大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并在苏州做强做大,鼓励在外地开设分支机构的本地企业到苏州本地结算、汇缴纳税以及申报总部企业认定。
  三、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鼓励政策
  (五)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1.符合苏州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苏州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总部企业的分类和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七)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本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苏州本地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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