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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三区三城”建设,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意义和目标
  (一)总部经济发展程度已成为国际化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选择,是发展创新型经济的重要路径,也是保持率先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市拥有发展总部经济的良好区位条件、投资环境、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应抓住当前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二)总体目标。不断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每年各县(市)、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到2015年,力争入驻苏州的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达200家以上,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达到15%,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规模效应显著提高,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及引进
  (三)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苏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3.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4.注册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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