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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农保养老金(或老年农民补贴)未满60周岁的,可仍按原规定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领取待遇高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本办法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农保经办机构按银行利率记息时,基金收支发生的利息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市(区)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一)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各县级市(区)可试行农村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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