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0〕10号)
各有关市(区)、市有关部门:
《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目标任务
巩固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覆盖率,稳步提高新农保的养老待遇水平,完善新农保与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建设,实现全民社会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二是坚持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四是坚持省确定基本原则,市设定主要政策,县级市(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