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同煤集团:
《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关于大同市境内地表水跨界断面实行水质考核和生态补偿方案
为了改善全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大同项目和水体质量目标以及我市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按期完成,激励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改善环境的能动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相关县(区、被考核单位)区域内主要河流的出界水质断面,断面的确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县区和单位意见后确定。
二、考核项目
“十一五”期间考核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
三、考核指标
根据省确定的考核指标值,由市环保局下达。“十一五”期间按照《山西省地表水域水环境管理区域方案》中确定的河段功能区水质目标值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为不断提高河道水质类别,结合上一年该断面的年均值对本年度目标值进行修正,修正幅度不超过10%。
四、考核时段
从2010年1月1日起,按年实施。
五、考核断面
六、考核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考核断面水质组织每月监测,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实施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