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后(火场看守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视情况可延长守护时间),前线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状态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灾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处置结束后,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评估调查组,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调查核实。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 应急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区)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十天内,将森林火灾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重、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县(区)、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由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以及火场实况图片、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