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5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部门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7 扑火力量的组织动员
4.7.1 扑火力量的组织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抽调市森林消防大队100人和武警大同支队200名官兵组成投入扑救;如火灾发展态势严峻,火情一时难以得到控制,由大同军分区组织驻同部队500-1000名官兵和市级半专业救援队(如市矿山救护队等)投入扑火;必要时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原则上以调动武警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7.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援助
当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而我市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其他扑火队实施跨区扑火。
4.8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9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