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级别和相应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上受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发生在省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将派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需要省里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省森林扑火指挥部将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下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发生在县(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需要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成立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并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4 Ⅳ级响应
当发生火情,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下,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响应,成立县(区)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尽快制定扑火方案,立即组织扑救。
4.2 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形成由上到下逐级指挥的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但上级前线指挥部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的,各分区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