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环境卫生
7.1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应当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及时清除路面积垢。
7.2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房 (桶)、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施完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干净整洁,不得污染环境。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废物箱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并设有明显标识。
7.3 单位、商店、居民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
7.4 垃圾转运站无散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场)。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按规定时间清运。
7.5 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
7.6 城市公共厕所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移动厕所根据需要经批准规范设置。所有公厕应当配备专人管理,粪便废物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7.7 车辆清洗站应布局合理,与周边风貌相协调。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进出口及作业场所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占道或室外冲洗车辆,不得损坏、污染道路,不得损害城市绿化。
7.8 市区内要保持大气质量规定标准和公共卫生要求,无露天烧烤,无原煤销售场(点),无油烟、煤烟污染环境。
7.9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城市道路、街巷、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地面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等废弃物。
8 居住小区
8.1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小区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小区容貌与周边容貌相协调,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原建破旧居住小区应当逐步改造,实行物业规范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