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临街建(构)筑物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图案、色彩、书写规范,讲究文化艺术,合理选用材质,要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不得多层设置。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招牌广告不得使用喷绘布制作。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按照一幢一牌和统一设置的要求规范设置户外共同招牌。
6.5 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悬挑式灯箱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路灯杆上不得设置灯箱广告。
6.6 各类布(条)幅、气球、气模、彩虹门、空飘物、悬挂实物、广告彩旗等临时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规范设置。
6.7 公共汽车的车体广告要简洁明快、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出租车的车体不得设置广告。
6.8 路名牌、楼牌、房幢号、门牌和交通标志等,应保持整齐、齐全、完好和醒目。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文字规范,用语准确,汉语拼音以及配套引用外语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保持整洁、醒目。
6.9 户外灯箱广告、门店招牌和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保持安全、整洁,灯饰完好。古城区、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和重要的景观地区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垂直广告。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名称牌匾,要按级别、类别、标准制作,规范设置悬挂。
6.10 城市功能照明应与城市景观照明统一规划设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市区道路装灯率、亮灯率应达到100%,广场、公园、车站等公共区域装灯率、亮灯率应达到95%以上。照明灯具的式样、形式应与环境相协调,简洁美观,并保证设施完好。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重点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主要旅游风景区等人流量相对集中的公共区域。
6.11 市区景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周边环境相协调,能体现夜间景观照明的特征、效果及功能,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并保持照明设施完好、整洁。
市区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6.12 城市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光源,做到高效、节能,确保功能良好、开闭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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