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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的通知

  5.5 古树名木应进行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落实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养护、复壮。
  5.6 城市绿地内无经营摊点,无晾晒、吊挂物品。
  5.7 城市水域要保持自然、生态、流畅,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等。
  5.8 城市水域岸坡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
  5.9 城市排水(污)应当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已经形成截流管网系统的区域,应当引入截流管网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水体或其他区域。排水(污)未形成截流管网系统的区域,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排入规定的河道或区域,排水(污)口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无环境污染。
  5.10 临河建筑应保持整洁,其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河道景观和风貌要求相一致。沿河围墙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
  5.11 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并不得破坏临河建筑景观,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有地貌。
  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5.12 城市(公园)水域内各类船只应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设施设备齐全,确保安全使用。
  5.1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和侵占水面,沿河护栏、绿化设施、各类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6 广告标志与城市照明
  6.1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古城风貌、地区环境相协调。
  禁止书写、张贴“野广告”或乱涂乱贴,一经发现及时清除。
  6.2 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6.3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标牌、标志或标贴),经批准设置的应与该建(构)筑物的造型、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较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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