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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的通知

  3.7 经批准在道路两侧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钉鞋、擦鞋、修配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3.8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汽车、摩托车修配,无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铺。
  4 公共设施与公共场地
  4.1 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安全护栏、隔离栏(墩)、消防栓、垃圾筒(箱)、废物箱、标志牌、门牌等专用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亭、交通检查亭、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画廊、公共信息栏等在建筑造型上应特色鲜明,样式、材料、色调应兼顾区域建筑特色统一规划、设计、建造。
  4.3 机场、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活动场地,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
  4.4 在公共场地(区域)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育、开业庆典等活动,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4.5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已配建的停车场(点)不得停用或者挪作它用。
  5 园林绿化与城市水域
  5.1 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应符合绿化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
  公园、小游园等绿地建设布局合理,街头绿化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市绿地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
  城市区域应因地制宜搞好建筑、高架道路和桥梁等垂直绿化,增加城市绿量。
  5.2 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草坪、花卉、藤本、水生等各种植物,适当点缀园林建筑小品、雕塑和水景。
  园林小品和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浮。
  5.3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病虫害,无危树危膀,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车、人通行安全。
  5.4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树叶无积尘。种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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