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建筑工地出口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并做到工地周边整洁,场内施工机具和建筑材料堆放有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易起尘的料堆要覆盖抑尘网,施工现场不得产生噪音和扬尘污染。
2.14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
2.15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2.16 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实体围墙,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对于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3 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
3.1 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井盖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出现松动、破损、丢失时,应及时加固、补齐和归位。
路面出现坑凹、网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人行道板、路牙完好无残破污损,排水沟(管)和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门前踏步、硬覆盖保持完好。
3.2 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严格遵守城市道路交通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停车场或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区域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3.3 市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供电线、电信线、有线电视线等),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原有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应及时清除。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4 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损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及流散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
3.5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时,应在期限内完成施工。
3.6 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设场外摊,物品不得乱堆乱放,经营活动无扰民、无噪音、无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