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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的通知

  城市禁止乱搭乱建,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应符合街景规划要求,并按批准时限拆除。
  2.2 城市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和古城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传统的民居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2.3 古城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修复计划,禁止乱拆乱建。
  2.4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2.5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外部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2.6 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与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地方特色门饰。
  2.7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棚、空调外机的应当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
  2.8 临街建(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得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2.9 沿街遮阳(雨)棚应按路段统一式样、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下沿高度不低于2.4米,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更新或拆除。
  2.10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设置牢固安全,空调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 2.0米。陈旧破损或已经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照街景规划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予以遮挡,保持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2.11 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应及时修复或清理。
  2.12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应当在批准占用的区域内采取封闭围挡措施,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和昼夜警示标志。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档高度不低于1.8米,围栏高度不低于1.6米。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及外观形式应当统一并符合街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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