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的通知
(同政发〔201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驻同部队:
《大同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已经2010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大同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坚持“建管并重、规范管理、提升水平”的原则,积极推进“旧城改造、名城保护、新区建设、矿区提升”的进程,加强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提高广大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文明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
1.3 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广告标志、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居住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1.4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容貌标准实施的组织领导。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容貌标准实施的综合指导协调。
规划、建设、房管、园林、文物、公安、工商、民政、国土、交通、水务、文化、环保、旅游、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5 城市严格实行“门前五包”(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责任制,按照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1.6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城市化区域。
1.7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 建(构)筑物
2.1 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符合街景规划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和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及空间景观相协调,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