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荐评选工作的要求。
1.各地推荐的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超过总数的35%,其中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超过20%,司局级(含)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企业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2%,即不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10%。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0%,农民工不低于6%,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2.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坚持原则,不搞照顾。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
3.要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凡不按规定的政策、程序、时间上报推荐方案的,不予受理,收回所分配名额,调剂其他市或单位。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凡推荐企业负责人的,不得超过1人,并须再推荐1名预备人选,以备递补。预备人选应推荐企业一线工人或其他人员,不得推荐县处级干部和企业负责人。
五、需要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推荐。事业单位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同等对待,即推荐的事业单位县处级干部和党政机关县处级干部合并计算,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20%。在地方或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干部,按其原工作单位的职务推荐。已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其负责人按企业负责人推荐。
(二)关于企业职工的推荐。企业职工包括企业一线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其他职工。企业一线工人是指企业中车间主任以下的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推荐。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下岗创业人员按企业负责人推荐。经过工商登记的包括科研单位在内的事业单位均按企业对待,上述单位的人员按企业职工推荐。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和经营机构中的中管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关于农民的推荐。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范围是其户籍在农村且有承包土地的农民(牧民、渔民)、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其中,农民工为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既包括跨省市外来务工人员,也包括在本地区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农村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不能作为农民推荐。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乡镇企业负责人的和已成为企业负责人的农民工,均按乡镇企业负责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