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名额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今年,分配给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150名。按照全国的分配原则,本次名额分配是根据各地职工人数、农村劳动力人数与贡献大小进行测算。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参考2005年推荐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的情况,来确定名额。
(一)分配给各市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额,是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5--2009年各市职工人数、农村劳动力人数、GDP、财政收入等因素进行测算的。
(二)在分配各市名额的同时,对省各大企业和重点行业、省直机关也分配少量名额。
(三)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名额由上级高院统一分配。
四、推荐评选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
(二)推荐评选工作的程序。
1.推荐人选须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经逐级审核后,由各市级推荐评选委员会向省推荐评选委员会推荐。省推荐评选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拟向全国推荐人员方案,经省政府研究批准后,上报全国筹委会预审、审批。
2.推荐人选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省和全国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媒体在主要报纸,政府和部门网站等。被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3.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和工商联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