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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10〕4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8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荐评选的范围和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

  2005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颁发奖章、证书和1万元奖金。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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