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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09]130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各财险保险公司,市公安局有关直属部门:

  现将《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时效,防范道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快速处理适用于每日早6:00至20:00,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车辆可自行移动且当事各方财产损失均未超过1万元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单方车辆损失在2千元以下,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可对现场进行拍照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或前往“大连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事故车辆办理保险理赔,按下列步骤处理:

  (一)各方当事人应当场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

  (二)各方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及成因协商一致后,填写《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如无《协议书》应在纸上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字后各持1份。

  (三)各方当事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驾事故车辆前往中心所属的同一网点,由派驻中心网点的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所保存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认定事故责任,出具事故认定书,由各驻点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进行定损理赔。事故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到达中心的,应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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