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纪律的通知

  (二)实行评估专家回避制度。选派专家时,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实行回避:曾在受评学校任职、兼职;直系亲属担任受评学校校级领导干部;担任受评学校董事会、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的成员或顾问等荣誉职位;接受受评学校颁发荣誉学位;与受评学校有直接经济业务往来,系受评学校产品、服务的供应商、服务商;与受评单位有利益冲突;有其他必须回避的情况。评估专家由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负责初审后提供建议名单,报我厅审核后公布。专家名单公布后,专家不得以个人身份提前参访学校。

  (三)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期间,将由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委派巡视员进校巡视,重点检查学校及专家组执行评估文件、评估纪律的情况,及时纠正违反评估纪律的情况。

  (四)实行评估专家满意度测评。专家现场考察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向受评学校各主要部门、院(系、部)进行专家满意度测评,逐一对评估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敬业精神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五)专家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评估工作中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和干扰;对个别单位或个人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有义务向省教育厅举报。

  三、严肃评估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省高职评估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审议职责,对学校迎评工作及专家组评估工作、评估纪律等进行全面认真审议;如有异议,应注意听取专家组长及受评学校的合理解释,确保评估结论的公平公正。

  (二)评估委员会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委员的独立审议权、质询权和表决权,审议结论实行无记名投票。

  四、实行评估信息公开

  (一)受评学校应在专家进校考察前一个月,按评估文件的规定在学校网站公开数据采集平台、自评报告等评估材料。

  (二)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于专家进校考察期间,在“福建教育评估”网站发布评估公告,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各种举报、投诉、意见或建议,并进行核实。专家进校考察期间,学校应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布专家组、巡视员接待电话。

  (三)对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省评估委员会审议结果进行公开,省教育厅在公布评估结论前进行公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