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局、分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监督生产企业持续保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和《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京质监质管发[2009]9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报告的范围和要求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含2009年12月31日)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获证企业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获证企业自查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 《产品实施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环保达标证明、安全许可证等);
6. 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7. 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自查报告审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自查报告的时间安排
1、企业提交自查报告时间:4月1日~4月25日;
2、区县局在5月20日之前,将企业自查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未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名单报送市局;
3、区县局应在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审查工作,将自查报告审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局。
三、自查报告的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