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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必须有文字记载。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日志,记录信息提供部门审查意见、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结论、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等信息。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检组和保密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登记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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