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必须有文字记载。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日志,记录信息提供部门审查意见、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结论、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等信息。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检组和保密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登记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