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审核制度,坚持“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做到“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下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信息审核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能否公开、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经办公室分管文秘主任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对是否需要确定为秘密以上等级涉密文件须经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
新闻发布工作由综合处扎口。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综合处审核后,报局新闻发言人审核批准后发布。
通过局EO网发布的信息,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扎口。部门承办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发布。
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办公室扎口。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门户网站以外设立的价格业务网站,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把好保密审核关。各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发布以及安全保密管理负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人员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