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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区物业服务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区物业服务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09]230号)


各市县住房保障(房管)局、建设局,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树立优质服务典型,塑造优质服务形象,促进和带动我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决定开展2009年度全区物业服务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在我区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管理项目(包括住宅小区项目,办公、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物业服务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侵害业主权益行为的,均可申报。

  二、 申报程序。由项目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后,填写《全区物业服务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附表,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可复制),报项目所在地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初评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评复审。

  三、考评标准。2009年度自治区级物业服务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考评工作将与支持企业创建全国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工作相结合,考评标准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网址:www.nxjst.gov.cn)。经考评达到90分以上的项目,授予全区物业服务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在此基础上,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企业申请,支持企业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四、表彰奖励。经考评对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管理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全区物业服务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全区物业服务管理优秀示范大厦”等称号并进行表彰。物业服务管理项目创优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获得全区物业服务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物业企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物业服务管理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加分。

  五、时间要求。企业申报自评、各市房地产管理管部门会同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初评工作应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考评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考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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