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0〕6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
《价格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活动,也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的机构或指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第四条 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