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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3、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采矿权受让方继续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条款);

  4、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

  5、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时,应对矿业权主体及矿业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资料的合法性、规范性。

  (一)合法性,主要核查矿业权转让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规范性,主要核查矿业权人转让主体资格、矿业权许可登记情况(许可有效期、坐标范围、资源储量等)、转让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探矿权最低勘查投入情况、矿业权权属矿界有无争议、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得到批准、是否涉及司法协助执行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正在查处或处罚未落实等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在转让审核过程中,应当向矿业权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七、对矿业权转让工作的其他要求。

  (一)省、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对矿业权交易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二)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加快交易平台的建设,按规定承办并规范提供转让交易服务。

  (三)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测和收购储备体系,加强矿业权交易数据统计和市场监测,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对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承办转让交易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相关规定提起评估,并对符合收购条件的矿业权进行优先收购,收购成交后,该矿业权交易机构作为矿业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登记。

  (四)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及相关交易文书,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独立核算,加强资金管理。

  (六)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协助税务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业权转让交易相关税、费的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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