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已编制过的提交备案证明和采矿权人履行灾害治理义务情况);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
11、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一般缴款通知书”或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缴纳收据。
(二)矿业权转让交易阶段
矿业权转让人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交: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符合转让条件的审核意见。
承办转让交易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矿业权受让人的资格条件。
受让探矿权的,需审查:
1、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探矿权受让人资金证明文件。
受让采矿权的,需审查:
1、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矿业权变更登记阶段
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的(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亲自办理),需提交:
1、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
3、探矿权转让合同;
4、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
5、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定的勘查合同(原件);
6、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勘查单位公章)。
7、属于《矿产勘查开发分类目录》规定第二类矿产的,探矿权受让人须提交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书。
8、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需同时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的,还需提交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勘查设计、专家对勘查设计的评审意见。
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的,需提交: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表;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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