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机关均为省国土资源厅且不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可同时申请。
五、各阶段的报件要求(报件资料均提交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核对;属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报盘范围的,按电子报盘要求处理):
(一)矿业权转让审核阶段
申请转让探矿权的(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亲自办理),需提交: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2、探矿权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探矿权转让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企事业单位探矿权人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探矿权取得满两年的,提交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阶段性地质成果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探矿权取得不满两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
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交: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受让人一栏暂不填写);
2、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附储量占用登记表和矿山储量年报);
4、转让国有矿山采矿权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
5、采矿权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
6、视转让情形不同,另需提交下列资料:(1)出售采矿权的,提交最近一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2)因死亡继承采矿权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无遗嘱的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承诺。
7、采矿权转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评审表,对原已编制过的只提交评审表和采矿权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