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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9〕7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现就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09]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

  二、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除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以外的全省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矿权储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交易的权限:

  (一)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许可证的采矿权及相应矿种探矿权的转让交易(市级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三定方案”已明确具有矿业权转让交易承办职能的,可以办理相应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二)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办除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范围以外的矿业权的转让交易。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可以授权或委托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其承办权限内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矿业权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矿业权转让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转让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符合转让条件的意见,由矿业权转让人委托具有相应权限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转让交易,受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交易;

  (三)转让成交的,由矿业权受让人持转让成交鉴证文书、转让合同等资料按现行矿业权许可颁证权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受让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受让人应持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转让审批文件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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