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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4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扶持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国发[2009]3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这项优惠政策,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抓大扶小”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201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对中小企业高度重视、真心扶持”的具体措施。把这项政策落实到实处,对鼓励全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的实质和深刻内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税收知识培训、办税大厅公告、媒体宣传、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宣传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个小型微利企业了解国家政策,增强发展信心和动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查帐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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