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下发2010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6、规范执法办案。案件处理要做到程序规范,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实施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加强执法联动,提高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收集整理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饲料执法案例。开展案例评析,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和案卷制作水平。
  7、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专项整治活动,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
  (三)夯实基础,完善制度,推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8、认真学习贯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面规范检疫工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农业部新出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动物防疫法》相关配套法规。要切实加强动物检疫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各项动物检疫制度,落实动物检疫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检疫工作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方面的“把关、促进、服务”作用。进一步加大动物检疫组织实施工作,切实规范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流通环节检疫监督和处理处罚等工作,保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9、以建立完善报检制度为抓手,加强报检点建设,落实产地检疫工作。报检点要合理布局,应在畜禽饲养密集区域、乡镇畜牧兽医站、畜禽运输流通主要路口附近等设立,每个乡镇不能少于3个。报检点要有明显标志牌,公布检疫员姓名、报检电话等信息,标志牌应规范统一。要方便群众,畜禽饲养经营户可以现场申报,也可以电话预约。接到申报后,动物检疫员要及时到场、到户、到点进行现场检疫。
  10、以规范宰前宰后检疫操作行为为重点,狠抓关键环节的落实,确保屠宰检疫质量。在完善提高生猪屠宰检疫同时,规范牛、羊、禽的屠宰检疫。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条件审核,配备检疫设施设备,改善检疫工作条件和手段。屠宰检疫要严把“四关”,即严把“入场关”,畜禽入场前要严格查证验物,包括活畜禽检疫证明、二维码耳标,证物是否相符,临床检查是否健康;严把“待宰关”, 严格待宰巡查制度,驻场检疫员须每4小时巡查1次待宰畜禽,检查临床健康情况;严把“同步检疫关”,畜禽屠宰过程中,严格实行同步检疫,操作符合要求,检疫痕迹到位;严把“宰后处理关”,对检疫合格的由驻场检疫员出具检疫证明,产品加施验讫印章或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依法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11、规范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管理工作。从省外调入种用、乳用动物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及时申报,经批准方能调入。调入后,要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要不断完善跨省调运审批制度,摸索出操作性强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省外调入仔猪的调运监管,落实调前申报和调入后隔离观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