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安发〔2010〕14号)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2010年度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0年度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与省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省公安厅消防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业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水利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哈尔滨铁路局、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考核内容和权重
考核内容分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两部分;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占30分,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占70分。
(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30分)
1.认真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制(4分);
2.按照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统一部署,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通知、检查写实报告、查出主要隐患问题及隐患整改意见等(12分);
3.跟踪督办省政府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指令,并及时上报落实情况(8分);
4.承办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6分)。
(二)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70分)
(详见附件)
三、考核评分办法
(一)省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评,12月25日前自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日常工作积累和自报工作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二)根据考核打分排名情况,确定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不满90分的为达标;考核得分不满80分的为不达标。对优秀和达标单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