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对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市政府对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2010年市政府对各部门及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2010年市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完成2010年全面提速、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指标及制定依据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指标
1.职能工作指标。包括经济社会指标,省政府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分解下达的招商引资、争取资金等年度工作任务,部门职能涉及的全市重点工作。
2.共性工作指标。包括市长公开电话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工作,应急管理,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制定等。
(二)各县区的考核指标
包括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等工作内容。
(三)考核指标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全市总体工作和县区、部门、单位的重点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里统一要求填报考核指标,经分管市长签字后报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由市长办公会确定实施。
(四)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须向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更改。
二、考核办法
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工作进度情况实行月考核通报,半年初评,年末总评。
各部门和单位及县、区的年度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
(一)部门和单位
1.职能工作指标(70分)
按照部门和单位自检、申报,市政府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分数的程序进行。按照目标任务的分值,完成任务的,得基本分;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根据工作完成程度按百分比计算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