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建设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4日)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标准(暂行)的通知
(豫司办〔2010〕7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深入开展,更好的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标准(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法律援助接待室建设标准(暂行)
一、基础设施建设
(一)接待用房
1、法律援助接待室用房独立,位于一楼;
2、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用房2间以上,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用房1间以上;
3、有条件的地方,接待室应设等候区、接待区、私密接待区,应设标准化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二)办公设施
1、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用电话;
2、必要的办公设备;
3、等候区座椅;
4、宣传资料架,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宣传资料;
5、设置意见箱;
6、有条件的地方,接待室应配备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宣传、查询工具和饮用水设备。
(三)标识、公示内容
1、设置全省统一法律援助接待室标识、室外悬挂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灯箱;
2、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包括无偿服务承诺、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接待工作机制建设
1、制定接待室工作办法,严明值班纪律,明确岗位职责;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来访(来电)咨询登记制度;
4、放置当地律师事务所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