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
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公布施行的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起来,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及时、公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与其他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知识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科学计划、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知识培训。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干部和调解员、仲裁员作为首要培训对象,帮助他们全面把握、正确运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为依法开展调解和仲裁工作奠定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的聘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聘任后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规划,明确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培训考核制度,培训一批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经常性的培训交流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