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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优惠退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优惠退费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0〕7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降低进出我市港口作业的集装箱车辆物流成本,增强港口对有关业主的吸引力,进一步发挥港口的聚散作用,促进我市物流业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对进出重庆的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以下简称次费)给予优惠退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4月1日零时起,对进出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所属寸滩港区、九龙坡港区、万州港区和涪陵港区的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集装箱车辆(以下简称集装箱车辆)收取的通行费和次费给予优惠退费。试行期一年。

  二、进入以上港口作业的集装箱车辆,退还10%本次到港作业产生的重庆段通行费和24小时次费。自上述四港区离港出市的集装箱车辆,在各收费站点直接优惠。同时,减免24小时次费。

  三、在以上港口装箱作业进出港的集装箱车辆,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的,按10%的幅度优惠本次装箱离港产生的重庆段通行费;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部分,按现行计重收费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车辆通行费计费取整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每车次收费额低于5元的一律按5元收取”的原则执行。

  五、优惠退费针对进港前(从出收费站到进港不超过24小时)的最后一次通行费和次费,以及装箱离港后(从离港到进收费站不超过24小时)的首次通行费和次费。

  六、非渝籍集装箱车辆凭集装箱车辆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享受优惠,专用卡首次由港口免费发放,凭机动车行驶证和营运证在港口申请办理。渝籍集装箱车辆凭“重庆交通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在港口申请办理优惠登记。

  七、集装箱车辆专用卡或信息卡应当随车携带。入港集装箱车辆在通过重庆高速公路收费站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时,驾驶人员应当主动交验专用卡或信息卡,然后凭卡到港口刷卡退费。未携带或持无效专用卡或信息卡通过收费站,将不享受优惠。车辆装卸箱离港时,须将专用卡或信息卡交港口写入“港口作业信息”,并在通过重庆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和主城区路桥通行收费站时主动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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