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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吉建会〔2010〕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公用局、房产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建设系统各局,各建设工会、各委(局)工会,各县(市)建设系统局工会,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工会,企事业单位(集团)工会,厅直各单位工会:

  几年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委员会根据省城镇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十一五”期间城镇“巾帼建功”活动方案》精神,围绕窗口行业的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组织开展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巾帼建功”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推动“巾帼建功”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女职工的积极作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委员会决定对在此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其评选表彰活动事宜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凡参加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的“巾帼建功”活动的行业和单位均可参评。各地可根据评选条件,评选推荐“巾帼建功”标兵、“巾帼文明岗”。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之中。

  2.发扬“四自”、“四有”精神,在工作和生产中贡献突出。

  3.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成绩显著。4.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5.识大体,顾大局,自立自强,再创新业,取得突出成绩。

  “巾帼建功”标兵由各市、州建委(住建局)、各局党委、各级工会及妇委会组织推荐,经省建设工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厅党组审批。

  (二)“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巾帼文明岗”是指女性比较集中的3人以上的班组、车间、处室、项目(队组)(女职工在80%以上的集体)等,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中具有示范、导向、榜样作用的基层先进集体。

  2.岗位人员政治业务素质高,爱岗敬业,诚实可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成为行业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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