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
(沪教委民〔2010〕6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5〕10号)中的相关规定,为营造公、民办学校公平、有序、共同发展的环境,推动民办中小学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加大各级政府对民办中小学的扶持力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教委财〔2006〕20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构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支持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发展。一是对符合条件且收费标准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拨款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给予补助;二是鼓励区县政府设立促进民办中小学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点;三是将民办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全区(县)统筹规划实施。
三、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民办中小学应符合四项条件:
(一)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出资人不要求回报;
(二)依法规范办学,年度检查合格;
(三)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立民办学校学费专户和政府扶持资金专户,接受政府部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