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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举办第四届吉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有关事宜的通知

  14、刺绣--对应工种是手绣制作工

  (五)美容美发类(一项)

  15、美发--对应工种美发师

  (六)盲人(二项)

  16、保健按摩-对应保健按摩师

  17、盲人计算机-无对应工种

  (七)其他(二项)

  18、电子装配与测试-对应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19、刀画-无对应工种

  三、参赛人员

  各地通过举办竞赛选拔的优秀残疾人选手和在相关职业范围内技能突出的残疾人人才。要求参赛选手年龄在45周岁以下,伤残情况稳定,生活基本能自理,本省户口,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四、竞赛标准

  竞赛组委会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基础,从残疾人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竞赛标准,另行制定《第四届吉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规则》。

  五、竞赛时间及参赛办法

  (一)本次竞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1、各地在7月15日前组织完成当地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暨省级竞赛选拔赛。在7月20日前完成省级竞赛报名工作。

  2、计划在8、9月份举办第四届吉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参赛办法

  1、以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为单位组成代表队参加省级竞赛。各代表队可设领队1人,工作人员(含手语翻译)2人。参赛所需费用,由各代表队承担,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2、每个竞赛项目,每个代表队限报2人参赛。若个别竞赛项目总报名参赛选手少于6人(含6人),则列为表演项目,不计竞赛成绩。

  3、竞赛组委会按照《第四届吉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规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判。依据竞赛成绩确定参赛选手个人名次和代表队名次。

  六、表彰奖励

  (一)个人奖

  1、各竞赛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并颁发奖杯、奖金和证书。第四、五、六名获得者,颁发纪念品和证书。其他选手,颁发纪念证书。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国家职业标准外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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