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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滚装客船海船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滚装客船海船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海事船员〔2010〕18号 2010年1月14日)


各直属局:

  为进一步规范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滚装客船海船船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滚装客船海船船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海事局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滚装客船 海船船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海事局辖区内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滚装客船海船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船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凡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客运服务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要求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凡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客运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客船或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 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有关学历的要求。

  在未满500总吨(或75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必须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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