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网络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于六届律协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0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服务水平,规范网络培训管理,指导律师应用网络培训,提高网络培训系统的使用效率与效果,根据《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网络培训是指,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依托点睛网络律师学院(以下简称点睛网)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网络培训的省律协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包括专职、兼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
第二章 网络培训课程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网络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二) 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
(三) 律师执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培训;
(四) 律师各类业务技能和实务操作程序培训;
(五) 外国或跨国法律实务培训;
(六) 专业资格培训;
(七)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其他业务培训。
第五条 网络培训课程的学习采取必修、必选、选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成果通过个人学时累计计算。
(1)必修课程为由省律协指定的,会员必须自主完成学习的课程;
(2)必选课程为由省律协及各市律师协会(下简称市律协)指定一定范围,会员在该范围内必须要选择学习的课程;
(3)选修课程为由会员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自主选学的课程。
第六条 执业律师培训内容:
(1)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有关管理法规培训,为必修课程;
(2) 第四条第(三)至(五)项的业务培训内容,为必选课程,每年至少完成40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