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通知
(鲁卫办字〔2010〕19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相关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的废止或修改工作。
三、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专项检查情况于2010年9月前报省卫生厅体检办。
四、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