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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0]40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卫生部《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以下简称《规程》,请从卫生部网站医疗服务监管司主页下载),全面掌握血液净化室(中心)管理标准操作规程等各项标准规范,组织血液透析等有关科室进行全员学习培训,确保血液透析全过程质量安全。以往文件与《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程》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血液透析管理混乱,人员、设备、布局等不能达到《规程》要求的血液透析室(中心)要坚决进行关停,并将辖区内检查合格的单位名单(附件1)和暂停开展血液透析医疗机构名单(附件2)于4月30日前传真至我厅医政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我厅将组织人员对全省范围内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合格单位名单进行公示。

  三、我厅将血液透析技术纳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范畴,

  并对新开展血液透析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目前各市暂停开设新的血液透析室(中心)。

  医政处联系人:杨晓帆、肖辉;联系电话:0531-67876249;传真:0531-67876263;电子信箱:sdyz@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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