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家电下乡政策法规

  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11、农民在我省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均可享受补贴:
  农民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均可享受财政补贴(可以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http://jdxx.zhs.mofcom.gov.cn/-销售网点栏中查看)。

  12、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需携带的证件: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购买。

  13、农民申领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时应带齐的证明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及复印件。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及复印件(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14、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领取补贴的程序:
  农民在购买补贴类产品之日起7日后至2013年1月31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财政分局申报财政补贴。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各镇(街)财政分局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15、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程序:
  (1)农民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镇(街)财政分局办理审核手续。
  (2)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镇(街)财政分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
  (3)已发放补贴的,由申请人将补贴资金缴入各镇(街)财政分局指定账户后,凭银行进账单到镇(街)财政分局办理退货手续。受理人在确认申请人已退回补贴资金后,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加盖公章。
  (4)农民凭家电下乡审核机构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16、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统一标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